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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財政局、工信局:2018年常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助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19-02-14 14:42:00

常州市財政局、工信局:2018年常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助實施細則


2月14日,常州市財政局工信局聯合發布了《2018年常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助實施細則》,細則規定了2018年常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助的補助對象、補助標準。

補助對象:2018年度在常州市范圍內購買新能源汽車(并在常州市上牌)的消費者、新建充電設施的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商(省認定)、市級新能源汽車和充電設施監測平臺服務單位,以及市委、市政府批準的其他項目等。

補助標準:新北區、天寧區和鐘樓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助不超過扣除中央財政補助后汽車售價的50%(以銷售發票為準)。私人購買新能源乘用車的,按照附1的標準進行補助,每人當年享受購置補助的車輛不超過1輛。溧陽市、金壇區和武進區可參照執行。

交流充電樁每千瓦不超過300元、直流充電樁每千瓦不超過600元。單個充電站或充電樁群的地方財政補助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2018年常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助實施細則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十三五”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6〕157號)、《江蘇省“十三五”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專項規劃》(蘇政辦發〔2017〕5號)和省財政廳、工信廳《關于做好2018-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助工作的通知》(蘇財工貿〔2018〕41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本細則所稱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助,包含省級財政補助資金和市級財政補助資金。

一、補助對象

補助對象為2018年度在本市范圍內購買新能源汽車(并在本市上牌)的消費者、新建充電設施的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商(省認定)、市級新能源汽車和充電設施監測平臺服務單位,以及市委、市政府批準的其他項目等。

新能源汽車是指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其中:私人消費者購車補助僅限于購置新能源乘用車。

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應符合《江蘇省“十三五”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專項規劃》(蘇政辦發〔2017〕5號)、《關于印發〈江蘇省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試行)〉、〈江蘇省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驗收細則(試行)〉的通知》(蘇新汽〔2015〕11號)和《常州市區充電設施布局規劃(2015-2020)》(常政復〔2016〕11號)的相關要求及市有關部門制定的公共服務領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補助標準

1.車輛購置補助數量和標準。新北區、天寧區和鐘樓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助對不同類型和車型的補助最高標準見附1,且不超過扣除中央財政補助后汽車售價的50%(以銷售發票為準)。私人購買新能源乘用車的,按照附1的標準進行補助,每人當年享受購置補助的車輛不超過1輛。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包括各類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購買并使用各類新能源汽車的,補助標準為附1的補助標準乘以補助系數,享受購置補助的車輛數量不限。補助系數根據當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助清算金額、市級監測平臺服務費、私人消費者的購車補助總額和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申報的購車補助總額等因素進行計算。

溧陽市、金壇區和武進區可參照執行。

2.充電設施建設補助標準。經省認定的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當年建設完成并投入運行的充電設施,按充電樁充電功率給予補助,其中:交流充電樁每千瓦不超過300元、直流充電樁每千瓦不超過600元。單個充電站或充電樁群的地方財政補助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3.納入財政補助的新能源汽車及充電設施須滿足各級有關部門規定的技術要求,對閑置的公共服務領域新能源汽車及充電設施不予補助。

4.市級新能源汽車和充電設施監測平臺服務費,由市工信局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的相關規定執行。

5.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涉及的項目審核、評審、驗收、宣傳等工作經費由市工信局會商市財政局確定。

6.市委、市政府批準的其他項目,按相關規定執行。

三、補助資金撥付方式

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助,包含本級財政補助資金及由地方財政統籌使用的省級財政補助資金,實行按季預撥、年終清算。

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購買并使用新能源汽車的,補助資金由財政部門撥付給相關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以財政性資金購買的新能源汽車,市級財政不再給予補助。

私人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的,補助資金由財政部門撥付給汽車銷售機構。汽車銷售機構以扣除地方財政補助資金后的價格將新能源汽車銷售給私人消費者。

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補助資金由財政部門撥付給承建服務運營單位。

四、補助資金承擔機制

中央省駐常單位、市級機關企事業單位購置新能源車輛所需地方財政補助,由市財政承擔。

各轄市(區)機關事業單位購置新能源車輛所需地方財政補助,由區財政承擔。

新北區、天寧區和鐘樓區的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不含區屬機關事業單位)、私人消費者購置新能源車輛所需地方財政補助,由市財政承擔。

溧陽市、金壇區和武進區的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私人消費者購置新能源車輛所需地方財政補助,由各轄市(區)財政承擔。

全市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所需地方財政補助及市級監測平臺服務費由市財政承擔。

如財政體制調整,則資金承擔機制也做相應調整。

五、補助資金申報流程

地方財政補助申報實行分級申報制度。新能源汽車購置補助按年度申報。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補助在建設完成并正常運營后按年度申報。

(一)車輛購置補助資金

1.私人消費者

私人消費者的戶籍或暫住地為新北區、天寧區和鐘樓區的,新能源汽車銷售機構分別按照私人消費者的戶籍或暫住地所在區準備申報材料,向各轄區工信局(經發局)、財政局提出申請,經各區工信局(經發局)、財政局初審匯總,向市工信局和市財政局提交本地區地方財政補助申請材料。

私人消費者的戶籍或暫住地為溧陽市、金壇區和武進區的,新能源汽車銷售機構分別按照私人消費者的戶籍或暫住地所在轄市(區)準備申報材料,向各轄市(區)工信局(經發局)、財政局提出申請,經相關轄市、區工信局(經發局)、財政局初審匯總,向市工信局和市財政局提交本地區省級財政補助資金申請材料。補助標準按照省財政廳、工信廳《關于做好2018-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助工作的通知》(蘇財工貿〔2018〕412號)的規定執行。

2.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

中央省駐常單位、市級機關企事業單位直接向市工信局和市財政局提出申請。

新北區、天寧區和鐘樓區的區屬機關企事業單位,向所在區工信局(經發局)、財政局申請,經各區工信局(經發局)、財政局初審匯總,向市工信局和市財政局提交本地區地方財政補助申請材料。

溧陽市、金壇區和武進區的市(區)屬機關企事業單位,向所在轄市(區)工信局(經發局)、財政局申請,經相關轄市、區工信局(經發局)、財政局初審匯總,向市工信局和市財政局提交本地區省級財政補助申請材料。補助標準按照省財政廳、工信廳《關于做好2018-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助工作的通知》(蘇財工貿〔2018〕412號)的規定執行。

(二)充電設施建設補助資金

中央省駐常單位、市屬單位,直接向市工信局和市財政局提出申請;其他單位向所在轄市(區)工信局(經發局)、財政局提出申請,經轄市(區)工信局(經發局)、財政局初審匯總,向市工信局和市財政局提交本地區地方財政補助申請材料。

六、補助資金申報材料

(一)車輛購置補助資金

1.申報表格。

(1)新北區、天寧區和鐘樓區的申報單位填報《常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助資金匯總表(車輛購置)》(附2)和《常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助資金申請明細表(車輛購置)》(附3);

(2)溧陽市、金壇區和武進區的申報單位填報《常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助資金匯總表(車輛購置)》(附4)和《常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助資金申請明細表(車輛購置)》(附5)。

2.銷售單位信息。私人消費者購車后,補助資金由銷售機構統一申報的,需提供銷售單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其他申報單位不需提供。

3.購置車輛信息。由車輛購置者提供,包括:

(1)購車者為企業的,需提供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私人消費者購買新能源乘用車的需提供購車者身份證復印件(非本地戶籍的需一并提供購車前在本地繳納社保滿1年的證明);

(2)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票等憑證復印件;

(3)注冊地公安部門核發的車輛登記證和行駛證復印件;

(4)車輛用途及車輛運營相關資質證明;

(5)5年內不轉讓車輛的承諾;

(6)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需提供當年度車輛行駛里程。

4.車型信息。由所購車輛的生產企業提供,并加蓋生產企業公章。包括:

(1)所購車型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批次及《車型目錄》附錄的主要車型參數。

(2)滿足各類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的證明,其中純電動客車需明確是否為快充類、快充倍率、所帶動力電池電量;插電式混動客車需明確節油率及所帶動力電池電量。

(3)生產企業售后三包政策,需明確:具有保證新能源汽車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務能力,并負責對廢舊電池進行回收和處理;應對消費者提供動力電池等儲能裝置、驅動電機、電機控制器質量保證,其中乘用車生產企業應提供不低于8年或12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的質保期限,商用車生產企業(含客車、專用車、貨車)應提供不低于5年或20萬公里的質保期限(以先到者為準)。

(二)充電設施建設補助資金

1.常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充電設施建設)(附6);

2.常州市充電設施建設明細表(附7);

3.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4.項目備案批復文件復印件;

5.項目建設和運營規劃書;

6.中介機構出具的充電設施建設專項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應對充電設施的建設和使用情況出具審計意見。審計事項應涵蓋建設成本預算,有關設備的購置合同、發票,工程建設委托合同及每個充電樁的充電量等,及附6和附7中的相關內容);

7.安裝企業的電力設施承裝(修)資質或電力總承包資質證書復印件;

8.充電機型式試驗報告復印件;

9.其他情況說明。

七、其他要求

1.享受地方財政補助資金的新能源汽車購買者注冊地限于本市范圍內,且5年內不得轉讓,購買者因企業破產等原因確需轉讓的,需向本轄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申請,退回所享受的地方補助資金;非注冊地戶籍私人消費者購買新能源乘用車申請地方財政補助資金的,需在注冊地繳納一年以上的社會保險基金;享受地區財政補助資金的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原則上不得移除,因規劃調整等原因確需移除的,需報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備案,具體按《江蘇省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試行)》(蘇新汽〔2015〕11號)執行。

2.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保障產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證新能源汽車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務能力,在我市建有1個以上的服務站,并負責對廢舊電池進行回收和處理;應按照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要求對消費者提供質量保證。購置新能源客車或專用車的企業或單位應具備正常使用相關車輛的能力和正當合理用途,并保證車輛的安全運行;營運車輛應符合《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有關規定。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單位應保障充電設施正常安全使用。

3.享受地方財政補助的公共服務領域新能源汽車和充電設施的所有者,必須向市新能源汽車和充電設施監測平臺提供有關數據,否則不予享受地方財政補助。

八、資金管理與監督

1.各轄市、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聯合同級財政部門做好本轄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助資金申報材料的初審等工作,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核查;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第三方審核機構復核材料和充電設施項目驗收工作;市財政局根據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提供的審核確認報告按規定程序撥付補助資金。

2.新能源汽車購買者和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對所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發現車輛信息與申報材料不符,車輛產品與《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一致性不符,提供虛假技術參數和銷售信息,騙取地方財政補助等違法違規行為,發生爆炸、起火、漏電等安全事故且未及時處置,產品質量存在安全隱患,車輛獲得地方財政補助資金后長期閑置等情況,一經查實,將全部收回或部分扣減地方財政補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將取消其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資格1至3年,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九、其他

本實施細則由市財政局、市工信局負責解釋。


稿件來源: 常州市財政局、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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