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挚虐实业有限公司

電池中國網  >  財經  >  滬深港美  >  電池材料  >  安納達
眾和退:關于公司收到福建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
發布時間:2019-06-10 09:34:00
證券代碼:002070 證券簡稱:眾和退 公告編號:2019-044 福建眾和股份有限公司關于 公司收到福建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福建眾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以下簡稱“福建證監局”)《關于對福建眾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19]22號,以下簡稱“決定書”),現將決定書內容公告如下: 近期,我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你公司存在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情 況。2016年至2017年,你公司有10項已達披露標準的重大訴訟或仲裁未及時披露,累計涉及金額45,102.07萬元,根據時間段劃分,有4筆發生于2016年4月11日至2017年3月9日期間,累計金額11,187.45萬元,占2015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的15.92%;有6筆發生于2017年5月2日至2017年11月29日期間,累計金額33,914.62萬元,占2016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的51.7%。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以下簡稱《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根據《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警示如下:一是要嚴格遵守證券法律法規以及信息披露有關規范,杜絕違規行為再次出現;二是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要加強對有關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切實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三是要根據公司規定開展內部問責,促進有關人員歸位盡責。 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整改報告應當包括整改的措施、預計完成時間、整改責任人等內容。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公司對決定書指出的上述問題高度重視,深刻反思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不足,將組織相關人員完成決定書中的整改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向福建證監局提交整改報告。同時,公司將加強對證券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學習,強化勤勉盡責意識,并根據相關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特此公告。 福建眾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稿件來源: 電池中國網
相關閱讀:
發布
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