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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店東磁: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0-09-05 01:22:56
橫店集團東磁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 (2020 年 8 月份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橫店集團東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投資 者之間的信息溝通,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與投資者關系工作指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以下簡稱《規范運作指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是指公司通過信息披露與交流,加強與投資者及潛 在投資者之間的溝通,增進投資者對公司的了解和認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實現公司整體利益最大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管理行為。 第三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進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良性關系,增進投資者對公司的進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穩定和優質的投資者基礎,獲得長期的市場支持; (三)形成服務投資者、尊重投資者的企業文化; (四)促進公司整體利益最大化和股東財富增長并舉的投資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斷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則:除強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動披露投資者關心的其他可以披露的信息; (二)合規披露信息原則: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監管部門、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對公司信息披露的規定,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在開展投資者關系工作時應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內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現泄露的情形,公司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披露; (三)投資者機會均等原則:公司應公平對待所有投資者,避免進行選擇性信息披露; (四)誠實守信原則:公司的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應客觀、真實、準確,避免過度宣傳和誤導; (五)高效低耗原則:選擇投資者關系工作方式時,公司應充分考慮提高溝通效率,降低溝通成本; (六)互動溝通原則:公司應主動聽取投資者的意見和建議,實現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雙向溝通,形成良性互動; 第二章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對象與工作內容 第五條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對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資者(包括在冊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 (二)證券分析師及行業分析師; (三)財經媒體及行業媒體等傳播媒介; (四)其他相關機構。 第六條 公司與投資者溝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二)業績說明會; (三)股東大會; (四)公司網站; (五)參加舉辦投資者接待日或投資者來訪接待; (六)投資者機構策略報告會或走訪機構投資者; (七)分析師會議或路演; (八)電話咨詢; (九)郵件溝通和郵寄資料; (十)廣告、媒體、報刊或其他宣傳資料。 公司應盡可能通過多種方式與投資者及時、深入和廣泛地溝通,并應特別注意使用互聯網絡提高溝通的效率,降低溝通的成本。 第七條 投資者關系工作中公司與投資者溝通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發展戰略,包括公司的發展方向、發展規劃、競爭戰略和經營方針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說明,包括定期報告、臨時公告和業績說明會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經營管理信息,包括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新產品或新技術的研究開發、經營業績、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項,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資及其變化、資產重組、收購兼并、對外合作、對外擔保、重大合同、關聯交易、重大訴訟或仲裁、管理層變動以及大股東變化等信息; (五)企業文化建設; (六)公司的其他相關信息。 第八條 公司在業績說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等投資者關系活動開始前, 應當事先確定提問的可回答范圍。提問涉及公司未公開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開重大信息的,公司應當拒絕回答。 第九條 公司舉行業績說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等投資者關系活動,為使 所有投資者均有機會參與,可以采取網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網上直播方式的,公司應當提前發布公告,說明投資者關系活動的時間、方式、地點、網址、公司出席人員名單和活動主題等。 在業績說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等投資者關系活動結束后,公司應當及時將主要內容置于公司網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對外披露。 第十條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應披露的信息 必須第一時間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報紙和網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傳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報紙和指定網站,不得以新聞發布或答記者問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應明確區分宣傳廣告與媒體的報道,不應以宣傳廣告材料以及有償手段影響媒體的客觀獨立報道。 第十一條 公司應當加強與中小投資者的溝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資者溝通的 有效渠道,定期與投資者見面。公司可以在年度報告披露后15個交易日內舉行業績說明會,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獨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會秘書、保薦代表人(至少一名,如適用)應出席說明會,會議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所處行業的狀況、發展前景、存在的風險與困難; (二)公司發展戰略、生產經營、募集資金使用、新產品和新技術開發; (三)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及其變化趨勢; (四)公司在業務、市場營銷、技術、財務、募集資金用途及發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難、障礙、或有損失; (五)投資者關心的其他問題。 公司擬召開業績說明會的,應當至少提前兩個交易日發布召開通知,公告內容包括日期及時間、召開方式(現場/網絡)、召開地點或網址、公司出席人員名單等。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說明會可以采取網上直播和網上互動的方式進行。 鼓勵公司在半年度報告披露后亦可利用投資者論壇、全景網或互動易等平臺開展網上業績說明會。 第十二條 公司應當根據規定在定期報告中公布公司網址和咨詢電話號碼。 當網址或咨詢電話號碼發生變更后,公司應當及時進行公告。公司應當及時更新公司網站,更正錯誤信息,并以顯著標識區分最新信息和歷史信息,避免對投資者決策產生誤導。 第十三條 公司向機構投資者、分析師或新聞媒體等特定對象提供已披露信 息等相關資料的,如其他投資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應當平等予以提供。 第十四條 公司應當通過深交所互動易等多種渠道與投資者交流,指派或授 權董事會秘書或者證券事務代表及時查看互動易上接收到的投資者提問,在保證信息披露合規的基礎上及時處理互動平臺的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公司應當通過互動易就投資者對已披露信息的提問進行充分、深 入、詳細的分析、說明和答復。對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問題及答復,公司應當加以整理并在互動易以顯著方式刊載。 公司在互動易刊載信息或者答復投資者提問等行為不能替代應履行的信息披露義務,公司不得在互動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開重大信息的投資者提問進行回答。 公司對于互動易涉及市場熱點問題的答復應當謹慎、客觀、具有事實依據,不得利用互動易迎合市場熱點、影響公司股價。 第十六條 公司應當充分關注互動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體關于本公司 的報道,充分重視并依法履行有關公司的媒體報道信息引發或者可能引發的信息披露義務。 第十七條 公司進行投資者關系活動應當建立完備的投資者關系管理檔案 制度,投資者關系管理檔案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資者關系活動參與人員、時間、地點; (二)投資者關系活動的交流內容; (三)未公開重大信息泄密的處理過程及責任追究情況(如有); (四)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公司應當盡量避免在年報、半年報披露前30日內接受投資者現場 調研、媒體采訪等。 第三章 投資者關系管理部門及職責 第十九條 公司董事會秘書為投資者關系管理事務的負責人,證券事務代表 協助董事會秘書開展工作。公司董事會秘書室是公司的投資者關系管理職能部門,具體負責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事務。 第二十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職責主要包括: (一)分析研究:統計分析投資者和潛在投資的數量、構成及變動情況;持續關注投資者及媒體的意見、建議和報道等各類信息,并及時向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董事會反饋; (二)溝通聯絡:根據法律、行政法規、上市規則的要求和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相關規定及時、準確地進行信息披露;負責公司與投資者的溝通、聯絡以及信息發布工作,舉辦業績說明會、投資者接待日等會議和路演活動,接受分析師、 投資者和媒體的咨詢;接待投資者來訪、機構調研的活動;保持咨詢電話暢通并耐心解答投資者提問,與機構投資者及中小投資者保持經常聯絡,提高投資者對公司的參與度; (三)公共關系:建立并維護與交易所、行業協會、媒體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關機構之間良好的公共關系,在涉訟、重大重組、關鍵人員的變動、股票交易異動以及經營環境重大變動等重大事項發生后配合公司相關部門提出并實施有效處理方案,積極維護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網絡信息平臺建設:公司要加強公司網站建設和維護,利用文字、圖片、視頻等形式為投資者提供行業新聞、公司動態、專題報道、公司治理、公司公告等信息,在公司網站中開辟投資者關系管理專欄,公開投資者接待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投資者論壇等信息,及時收集投資者通過上述渠道提出來的問題,在保證信息披露合規性的基礎上于 2 個交易日內答復; (五)媒體合作:加強與財經媒體的合作關系,引導媒體對公司的報道,安排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重要人員的采訪報道; (六)負責建立、修訂、完善并監督實施公司的內部協調機制和信息采集制度、投資者關系管理等相關內部制度; (七)負責以適當形式對公司員工特別是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部門負責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負責人進行投資者關系管理相關知識的培訓,在開展重大的投資者關系促進活動時,還應舉行專門的培訓活動; (八)有利于改善和提升投資者關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條 從事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員工須具備以下素質: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況,包括產業、產品、技術、生產流程、管理、研發、市場營銷、財務、人事等各個方面,并對公司的發展戰略和發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識結構,熟悉公司治理、財務會計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證券市場的運作機制; (三)具有良好的溝通和協調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誠實信用; (五)準確掌握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內容及程序等。 經董事長授權,董事會秘書根據需要可以聘請專業的投資者關系工作機構協助公司實施投資者關系工作。 第二十二條 在不影響生產經營和泄露商業機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職能 部門、控股子公司及全體員工有義務協助董事會秘書及董事會秘書室進行相關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公司及相關人員協助進行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過程中接受調 研、溝通、采訪等活動,或進行對外宣傳、推廣等活動時,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開重大信息。公司的董事、監事、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接受機構投資者調研的,應事先告知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或證券事務代表應當全程參加調研過程。 除非得到明確授權并經過培訓,
稿件來源: 電池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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