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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業科技:關于公司及相關人員收到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
發布時間:2020-07-22 01:44:29
證券代碼:300410 證券簡稱:正業科技 公告編號:2020-069 廣東正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公司及相關人員收到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2020 年 7 月 21 日,廣東正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及董 事長/總經理徐地華、財務總監譚君艷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證監局出具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現將相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收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情況 2020 年 7 月 21 日,公司及董事長/總經理徐地華、財務總監譚君艷收到廣 東證監局出具的《關于對廣東正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地華、譚君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12 號),原文如下: 經查,廣東正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業科技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違規行為: 2018年11月21日,正業科技披露2018年度業績預告,預計2018年度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以下簡稱凈利潤)21,734.38萬元至27,661.94萬元,較上年增長10%至40%;2019年1月31日,公司發布2018年度業績預告修正公告,披露將2018年度凈利潤下調至500萬元至6000萬元,業績修正的主要原因是計提商譽減值準備2.2億元至2.8億元。核查發現,正業科技在披露2018年度業績預告時,未審慎考慮并購子公司深圳市炫碩智造技術有限公司2018年1-10月業績同比下降明顯、難以完成年度業績承諾,以及由此引發的商譽減值風險情況,導致披露的業績預告信息不準確。 正業科技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徐地華作為正業科技董事長兼總經理、譚君艷作為公司財務總監,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 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正業科技和徐地華、譚君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同時,公司應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內部問責,于收到本決定書30日內向我局報送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并抄送深圳證券交易所。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二、對公司的影響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向廣大投資者致以誠摯的歉意。公司收到上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后,高度重視,將嚴格依照規定按時向廣東證監局報送整改落實情況。同時公司將繼續加強督促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認真吸取教訓,進一步規范公司運作水平,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類似問題的再次發生。 本次行政監管措施不會影響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公司將繼續嚴格按照相關監管要求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為《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及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體刊登的公告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廣東正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0年7月21日
稿件來源: 電池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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