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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鉭業:公司章程(2017年5月)
2017-05-27 08:00:00
寧夏東方鉭業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零一七年五月

                                   目       錄

第一章總    則......1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2

第三章股    份......2

    第一節 股份發行......2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3

    第三節 股份轉讓......4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5

    第一節股東......5

    第二節 股東大會的一般規定......8

    第三節 股東大會的召集......10

    第四節 股東大會的提案與通知......11

    第五節 股東大會的召開......12

    第六節 股東大會的表決和決議......15

第五章黨    委......19

第六章董事會......20

    第一節董事......20

    第二節董事會......22

    第三節 獨立董事......27

    第四節 董事會秘書......31

第七章 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32

第八章監事會......34

    第一節監事......34

    第二節監事會......35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36

    第一節 財務會計制度......36

    第二節 內部審計......39

    第三節 會計師事務所的聘任......39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39

    第一節通知......39

    第二節公告......40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資、減資、解散和清算......41

    第一節 合并、分立、增資和減資......41

    第二節 解散和清算......42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44

第十三章附    則......44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

司”)。

     公司經國經貿企改[1999]326號文批準,并于1999年4月30日在寧夏回族自治區工

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號碼為6400001201627。

    第三條  公司于1999年11月22日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首次向社會公

眾發行人民幣普通股6500萬股,并于2000年1月20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條  公司注冊名稱:

     中文全稱:寧夏東方鉭業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簡稱:東方鉭業

     英文全稱:NingxiaOrientTantalumIndustryCo.,Ltd

     英文簡稱:OTIC.

    第五條  公司住所: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大武口區冶金路,郵編:753000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440,832,644元。公司年度股東大會或臨時股東大會

可以做出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公司股東大會如做出上述決議,應該就此做出修改公司章程相關事項的決議,并可授權董事會具體辦理注冊資本變更事宜、登記手續。

    第七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  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有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黨委發揮領導核

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公司要建立黨的工作機構,配備足夠數量的黨務工作人員,保障黨組織的工作經費。

    第十一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

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依據本章程,股東可以起訴股東,股東可以起訴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起訴公司,公司可以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

負責人以及公司董事會認定的其它人員。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十三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

     公司采用國際先進和國內領先的工藝技術和管理方法,生產和銷售適銷對路的產品,為進一步發展中國鉭鈮工業,為提高公司的經濟效益,為使全體股東獲得滿意的經濟利益作出貢獻。

    第十四條  經依法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

     鉭、鈮、鈹、鈦、鎂等有色金屬材料的生產、加工、開發、科研與銷售,進出口業務、貿易、人工晶體、有色金屬稀有精細化工產品、碳化硅微粉、電子元器件、電子漿料、電池材料、高強切割線、有色金屬新材料的生產、銷售等。

                                   第三章股     份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十五條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條  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

當具有同等權利。

     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第十七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

    第十八條  公司發行的股份,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十九條  公司發起人為寧夏有色金屬冶煉廠、中國有色金屬工業技術開發交流中

心、青銅峽鋁業集團有限公司(原青銅峽鋁廠)、中國石油寧夏化工廠以及寧夏恒力鋼絲繩股份有限公司。主發起人寧夏有色金屬冶煉廠將其從事鉭、鈮及鈹合金等生產的八個分廠和三個研究室,一個分析檢測中心的經營性資產和寧夏有色金屬進出口公司100%股權投入本公司。2006年3月8日經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相關股東大會決議,自2006年3月16日起,公司發起人股份性質由發起人法人股變更為普通股。

    第二十條  公司股份總數440,832,644股,全部為普通股。

    第二十一條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屬企業)不以贈與、墊資、擔保、補

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二十二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分

別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資本:

     (一) 公開發行股份;

     (二) 非公開發行股份;

     (三) 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 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條  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按照《公司法》以

及其他有關規定和本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四條  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

規定,收購本公司的股份:

     (一) 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 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 股東因對股東大會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進行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  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之一進行:

     (一) 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

     (二) 要約方式;

     (三) 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

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條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將不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1年內轉讓給職工。

                                   第三節  股份轉讓

    第二十七條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二十八條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二十九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具體比例由公司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擬定后報董事會確定;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

歸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會將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6個月時間限制。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30日內執行。公司董事

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除非有證據證明該董事依法或依法理無需承擔責任。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一節股    東

    第三十一條  公司依據證券登記機構提供的憑證建立股東名冊,股東名冊是證明股

東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證據。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種類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持有同一種類股份的股東,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種義務。

    第三十二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分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他需要確認股東身份的

行為時,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召集人確定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收市后登記在冊的股東為享有相關權益的股東。

    第三十三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請求、召集、主持、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大會,并行使相應

的表決權;

     (三) 對公司的經營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閱本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

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

     (六) 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七) 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的股東,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四條  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后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條  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股東有權請

求人民法院認定無效。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本章程的,股東有權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第三十六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書面請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董事會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七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損害股

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八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 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

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五) 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九條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進行質押的,

應當自該事實發生當日,向公司作出書面報告。

    第四十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

反規定的,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和公司社會公眾股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控股股東應嚴格依法行使出資人的權利,控股股東不得利用利潤分配、資產重組、對外投資、資金占用、借款擔保等方式損害公司和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損害公司和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資產。董事會應對非法侵占公司資產的股東所持股份實行“占用即凍結”機制。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維護公司資金安全的法定義務。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協助、縱容控股股東及其附屬企業侵占公司資產時,公司董事會應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和對負有嚴重責任的董事予以罷免。

                              第二節  股東大會的一般規定

    第四十一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 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 審議批準監事會報告;

     (五)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八) 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九)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做出決議;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做出決議;

     (十二) 審議批準本章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擔保事項;

     (十三) 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

的事項;

     (十四) 審議批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

     (十五) 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十六) 審議批準任意公積金提取比例;

     (十七) 審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

項。

    第四十二條  公司下列對外擔保行為,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傤~,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

產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二) 公司的對外擔??傤~,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審計總資產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擔保;

     (三) 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四) 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五) 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第四十三條  股東大會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1

次,應當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舉行。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 2個月以內召開臨時股東

大會:

     (一) 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

     (二) 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

     (三)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書面請求時,其所持股數按上述股

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計算;

     (四) 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 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 半數以上獨立董事聯名提議召開時;

     (七)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本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地點為:一般情況下確定在寧夏回族自治區石

嘴山市大武口區冶金路公司住所地,特殊情況以當時股東大會會議通知為準。

     股東大會將設置會場,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公司還將提供網絡表決和授權董事會表決等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股東通過會議通知確定的會議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視為出席。

     網絡投票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和互聯網投票系統向流通股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流通股股東可以在網絡投票時間內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統或互聯網投票系統行使表決權。以網絡形式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投資者網絡服務身份認證業務實施細則》的規定,股東可以采用服務密碼或數字證書的方式進行身份認證。

    第四十六條  本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時將聘請律師對以下問題出具法律意見并公告:

     (一) 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

     (二) 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會議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應本公司要求對其他有關問題出具的法律意見。

                                第三節  股東大會的召集

    第四十七條  獨立董事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對獨立董事要求召開

臨時股東大會的提議,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議后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將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后的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

會的通知;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將說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董

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內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將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后的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

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議的變更,應征得監事會的同意。

     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內未作出反饋的,視為董

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監事會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條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董事會請求召開臨

時股東大會,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請求后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后的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請求的變更,應當征得相關股東的同意。

     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請求后10日內未作出反饋的,單獨或

者合計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應當以書

面形式向監事會提出請求。

     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在收到請求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

通知中對原提案的變更,應當征得相關股東的同意。

     監事會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股東大會通知的,視為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條  監事會或股東決定自行召集股東大會的,須書面通知董事會,同時向公

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備案。

     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前,召集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東應在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及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時,向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第五十一條  對于監事會或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董事會和董事會秘書將予配

合。董事會應當提供股權登記日的股東名冊。

    第五十二條  監事會或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會議所必需的費用由本公司承擔。

                            第四節  股東大會的提案與通知

    第五十三條  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四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提案。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

提案并書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應當在收到提案后2日內發出股東大會補充通知,公告臨

時提案的內容。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東大會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東大會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提案,股東大會不得進行表決并作出決議。

    第五十五條  召集人將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東,臨時股

東大會將于會議召開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東。

    第五十六條  股東大會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 會議的時間、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 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和提案;

     (三) 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 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五) 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

    第五十七條  股東大會擬討論董事、監事選舉事項的,股東大會通知中將充分披露

董事、監事候選人的詳細資料,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經歷、兼職等個人情況;

     (二) 與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關聯關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

     (四) 是否受過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懲戒。

     除采取累積投票制選舉董事、監事外,每位董事、監事候選人應當以單項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條  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后,無正當理由,股東大會不應延期或取消,股東

大會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應取消。一旦出現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應當在原定召開日前至少2個工作日公告并說明原因。

                                第五節  股東大會的召開

    第五十九條  本公司董事會和其他召集人將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股東大會的正常秩

序。對于干擾股東大會、尋釁滋事和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行為,將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查處。

    第六十條  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所有股東或其代理人,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行使表決權。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第六十一條  個人股東親自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或其他能夠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證件或證明、股票賬戶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股東授權委托書。

     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授權委托書。

    第六十二條  股東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 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 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簽名(或蓋章)。委托人為法人股東的,應加蓋法人單位印章。

    第六十三條  委托書應當注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股東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決。

    第六十四條  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由委托人授權他人簽署的,授權簽署的授權書或

者其他授權文件應當經過公證。經公證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書均需備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會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其他決策機構決議授權的人作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東大會。

    第六十五條  出席會議人員的會議登記冊由公司負責制作。會議登記冊載明參加會

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六十六條  召集人和公司聘請的律師將依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供的股東名冊共

同對股東資格的合法性進行驗證,并登記股東姓名(或名稱)及其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數。

在會議主持人宣布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之前,會議登記應當終止。

    第六十七條  股東大會召開時,本公司全體董事、監事和董事會秘書應當出席會議,

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會議。

    第六十八條  股東大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

董事長(公司有兩位或兩位以上副董事長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的副董事長主持)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的一名董事主持。

     監事會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由監事會主席主持。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的一名監事主持。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由召集人推舉代表主持。

     召開股東大會時,會議主持人違反議事規則使股東大會無法繼續進行的,經現場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過半數的股東同意,股東大會可推舉一人擔任會議主持人,繼續開會。

    第六十九條  公司制定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詳細規定股東大會的召開和表決程序,

包括通知、登記、提案的審議、投票、計票、表決結果的宣布、會議決議的形成、會議記錄及其簽署、公告等內容,以及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授權原則,授權內容應明確具體。股東大會議事規則應作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會擬定,股東大會批準。

    第七十條  在年度股東大會上,董事會、監事會應當就其過去一年的工作向股東大

會作出報告。每一位獨立董事也應向股東大會作述職報告。

    第七十一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股東大會上就股東的質詢和建議作出解

釋和說明,但涉及公司商業秘密的除外。

    第七十二條  會議主持人應當在表決前宣布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及所

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以會議登記為準。

    第七十三條  股東大會應有會議記錄,由董事會秘書負責。會議記錄記載以下內容:

     (一) 會議時間、地點、議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稱;

     (二) 會議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姓名;

     (三) 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及占公司股份總數的

比例;

     (四) 對每一提案的審議經過、發言要點和表決結果;

     (五) 股東的質詢意見或建議以及相應的答復或說明;

     (六) 律師及計票人、監票人姓名;

     (七) 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第七十四條  召集人應當保證會議記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出席會議的董事、

監事、董事會秘書、召集人或其代表、會議主持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現場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網絡及其他方式表決情況的有效資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五條  召集人應當保證股東大會連續舉行,直至形成最終決議。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導致股東大會中止或不能作出決議的,應采取必要措施盡快恢復召開股東大會或直接終止本次股東大會,并及時公告。同時,召集人應向中國證監會寧夏監管局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

                            第六節  股東大會的表決和決議

    第七十六條  股東大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股東大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1/2以上通過。

     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第七十七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

     (一) 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 董事會擬定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三) 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任免及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報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本章程規定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以外的其他事項。

    第七十八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一)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

產30%的;

     (五) 股權激勵計劃;

     (六) 法律、行政法規或本章程規定的,以及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

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七十九條  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行使表決

權,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決權。

     股東大會審議影響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對中小投資者表決應當單獨計票。

單獨計票結果應當及時公開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且該部分股份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公開征集股東投票權。征集股東投票權應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體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方式征集股東投票權。公司不得對征集投票權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條  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應當參與投票表決,其

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

     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應當主動提出回避;該關聯股東沒有提出回避,股東大會發現其是關聯股東時,應當告之其回避。是否回避發生爭議時,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第八十一條  公司應在保證股東大會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

優先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條  除公司處于危機等特殊情況外,非經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批準,公司

將不與董事、經理和其它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人訂立將公司全部或者重要業務的管理交予該人負責的合同。

    第八十三條  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以提案的方式提請股東大會表決。

    公司董事會、控股股東可以提名董事候選人,公司監事會、控股股東可以提名股東監事候選人,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推選的職工監事直接進入公司監事會當選為職工監事。公司選舉董事、選舉股東監事實行累積投票制,股東大會以累積投票方式選舉董事的,獨立董事和非獨立董事的表決應當分別進行。累積投票制度的具體操作方法,按照公司《累積投票制度實施細則》執行。

     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董事會(監事會)應當向股東公告候選董事、監事的簡歷和基本情況。

    第八十四條  除累積投票制外,股東大會將對所有提案進行逐項表決,對同一事項

有不同提案的,將按提案提出的時間順序進行表決。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導致股東大會中止或不能做出決議外,股東大會將不會對提案進行擱置或不予表決。

    第八十五條  股東大會審議提案時,不會對提案進行修改,否則,有關變更應當被

視為一個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表決。

    第八十六條  同一表決權只能選擇現場、網絡或其他表決方式中的一種。同一表決

權出現重復表決的以第一次投票結果為準。

    第八十七條  股東大會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八十八條  股東大會對提案進行表決前,應當推舉兩名股東代表參加計票和監票。

審議事項與股東有利害關系的,相關股東及代理人不得參加計票、監票。

     股東大會對提案進行表決時,應當由律師、股東代表與監事代表共同負責計票、監票,并當場公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

     通過網絡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東或其代理人,有權通過相應的投票系統查驗自己的投票結果。

    第八十九條  股東大會現場結束時間不得早于網絡或其他方式,會議主持人應當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決情況和結果,并根據表決結果宣布提案是否通過。

     在正式公布表決結果前,股東大會現場、網絡及其他表決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計票人、監票人、主要股東、網絡服務方等相關各方對表決情況均負有保密義務。

    第九十條  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應當對提交表決的提案發表以下意見之一:同意、

反對或棄權。

     未填、錯填、字跡無法辨認的表決票、未投的表決票均視為投票人放棄表決權利,其所持股份數的表決結果應計為“棄權”。

    第九十一條  會議主持人如果對提交表決的決議結果有任何懷疑,可以對所投票數

組織點票;如果會議主持人未進行點票,出席會議的股東或者股東代理人對會議主持人宣布結果有異議的,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要求點票,會議主持人應當立即組織點票。

    第九十二條  股東大會決議應當及時公告,公告中應列明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

人數、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及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比例、表決方式、每項提案的表決結果和通過的各項決議的詳細內容。

    第九十三條  提案未獲通過,或者本次股東大會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的,應當在

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作特別提示。

    第九十四條  股東大會通過有關董事、監事選舉提案的,新任董事、監事就任時間

從該次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至該屆董事會、監事會任職期滿止。新任董事、監事就任時間自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當日起計算。

    第九十五條  股東大會通過有關派現、送股或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將

在股東大會結束后2個月內實施具體方案。

                                  第五章黨     委

    第九十六條  公司設立黨委。黨委設書記 1名,其他黨委成員若干名。董事長、黨

委書記原則上由一人擔任,設立主抓企業黨建工作的專職副書記。符合條件的黨委成員可以通過法定程序進入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成員中符合條件的黨員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進入公司黨委。同時,按規定設立紀委。

    第九十七條  公司黨委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等黨內法規履行職責。

     (一)保證監督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在公司的貫徹執行,落實中央、國務院重大戰略決策,國資委黨委和上級黨委有關重要工作部署。

     (二)堅持黨管干部原則與董事會依法選擇經營管理者以及經營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權相結合。黨委對董事會或總經理提名的人選進行醞釀并提出意見建議,或者向董事會、總經理推薦提名人選;會同董事會對擬任人選進行考察,集體研究提出意見建議。

     (三)研究討論公司改革發展穩定、重大經營管理事項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建議。

     (四)承擔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領導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統戰工作、精神文明建設、企業文化建設和工會、共青團工作。領導黨風廉政建設,支持紀委切實履行監督責任。

                                   第六章董事會

                                   第一節董    事

    第九十八條  公司董事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擔任公司的董事:

     (一)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 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

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三) 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

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

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六) 被中國證監會處以證券市場禁入處罰,期限未滿的;

     (七) 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違反本條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的,該選舉、委派無效。董事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職務。

    第九十九條  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在任期屆滿以前,股東大會不能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任期從就任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止。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董事可以由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兼任,但兼任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總計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1/2。

     控股股東高級管理人員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應當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承擔上市公司的工作.

     本公司董事會不設職工代表董事。

    第一○○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對公司負有下列忠實義務:

     (一) 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二) 不得挪用公司資金;

     (三) 不得將公司資產或者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四) 不得違反本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五) 不得違反本章程的規定或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六) 未經股東大會同意,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本應屬于公司的商

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

     (七) 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忠實義務。

     董事違反本條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一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對公司負有下列勤勉義務:

     (一) 應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賦予的權利,以保證公司的商業行為符合國家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經濟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不超過營業執照規定的業務范圍;     (二) 應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三) 及時了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

     (四) 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

完整;

     (五) 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六)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勤勉義務。

    第一○二條  董事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

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第一○三條  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

職報告。董事會將在2個工作日內披露有關情況。

     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低于法定最低人數時,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辭職自辭職報告送達董事會時生效。

    第一○四條  董事辭職生效或者任期屆滿,應向董事會辦妥所有移交手續,其對公

司和股東承擔的忠實義務,在任期結束后并不當然解除,其對公司商業秘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該秘密成為公開信息。包括忠實義務在內的其它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原則決定,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系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

    第一○五條  未經本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

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董事以其個人名義行事時,在第三方會合理地認為該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的情況下,該董事應當事先聲明其立場和身份。

    第一○六條  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的規定,

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七條  獨立董事按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本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節董事會

    第一○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

    第一○九條  董事會由9名董事組成,其中獨立董事3人。

    第一一○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

     (七) 擬訂公司重大收購、收購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變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八) 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決定公司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

擔保事項、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等事項;

     (九)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董事會秘書;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

     (十一) 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訂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

     (十四) 向股東大會提請聘請或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五) 聽取公司經理的工作匯報并檢查經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以及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一一一條  公司董事會決定公司重大問題應事先聽取公司黨委的意見。

    第一一二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就注冊會計師對公司財務報告出具的非標準審計意見

向股東大會做出說明。

    第一一三條  董事會制定董事會議事規則,以確保董事會落實股東大會決議,提高

工作效率,保證科學決策。

    第一一四條  董事會應當確定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

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的權限,建立嚴格的審查和決策程序;重大投資項目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專業人員進行評審,并報股東大會批準。

     各類事項的審批權限如下:

    (一)對外投資

     投資金額連續12個月累計發生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凈資產

                                                                        15%以下的,由公

司董事會審議批準。

     超過上述規定限額的,由股東大會審議批準。已履行股東大會審批程序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范圍。

     (二)收購出售資產,資產置換,提供財務資助,租入或租出資產,債權、債務重組

     1、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總資產15%以下的,由董事會審議

批準。

     2、交易的成交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凈資產15%以下的,且絕對金額不超過

5000萬元的,由董事會審議批準。

     3、交易產生的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的50%以下的,且絕對

金額不超過500萬元的,由董事會審議批準。

     上述指標計算中涉及的數據取絕對值計算,并應按照交易標的相關的同類交易在連續12個月內累計計算,以先達到者計算超過上述規定限額的,由股東大會審議批準。已履行股東大會審批程序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范圍。

     (三)資產抵(質)押

     連續12個月內累計抵(質)押資產總額占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5%以下的,由董

事會審議批準。

     超過上述規定限額的,由股東大會審議批準。已履行股東大會審批程序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范圍。

     (四)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金額在3000萬元以內的,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以下的

關聯交易,由董事會審議批準。

     超過上述規定限額的,由股東大會審議批準。已履行股東大會審批程序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范圍。

     (五)對外擔保

     1、不超過本章程第四十二條所規定的須經股東大會審議批準限額的擔保事項由董事會審議批準。

     2、公司不得為非法人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

     3、公司應就對外擔保的審批程序、被擔保對象的有關資信狀況和要求做出制度性規定。

     4、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除非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另有規定,應經董事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且應由被擔保方為公司提供反擔保,反擔保方應當具有相應的擔保能力。

    第一一五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1人至2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

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第一一六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股東大會的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 督促、檢查董事會會議決議的執行;

     (三) 按照有關規定簽署文件或其它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

     (四) 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五) 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一一七條  公司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

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公司有兩位或兩位以上副董事長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的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第一一八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于會議召開10日以前

書面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其它應列席會議人員。

    第一一九條  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

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10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第一二○條  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方式為:傳真、電話、電子郵件等

方式;通知時限為:會議召開前10日。

     若出現特殊情況,需要董事會即可作出決議的,為了公司和股東的利益,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時限的限制。

    第一二一條  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 會議日期和地點;

     (二) 會議期限;

     (三) 事由及議題;

     (四) 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二二條  董事會會議應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

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一二三條  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

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一二四條  董事會決議表決方式為:投票表決。

     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訊方式進行并作出決議,并由參會董事簽字。

    第一二五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授權范圍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一二六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

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二七條  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 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會議議程;

     (四) 董事發言要點;

     (五) 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第三節  獨立董事

    第一二八條  公司設立獨立董事,獨立董事的人數占董事會人數的比例不應低于三

分之一,即不低于3人。

     (一) 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它職務,并與公司及其主要股東

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

     (二) 獨立董事對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獨立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

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三) 獨立董事應當獨立履行職責,不受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它與公司

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

     (四) 公司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并確保有足夠的時間

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職責。

     (五) 公司聘任適當人員擔任獨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和一名法律

專業人士。

     (六) 獨立董事出現不符合獨立性條件或其它不適宜履行獨立董事職責的情形,由此

造成公司獨立董事達不到公司章程規定的人數時,公司應按規定補足獨立董事人數。

     (七) 公司獨立董事及擬擔任公司獨立董事的人士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參加

中國證監會或其授權機構組織的培訓。

    第一二九條  公司獨立董事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它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

     (二) 具備本章程所要求的獨立性;

     (三) 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則;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它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五) 本章程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一三○條  公司獨立董事必須具有獨立性,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獨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

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

東及其直系親屬;

     (三) 在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 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東

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四) 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五) 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服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

     (六)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人員;

     (七)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它人員;

    第一三一條  公司獨立董事的提名、選舉和更換應當依法、規范地進行。

     (一) 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

提出公司獨立董事候選人,并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

     (二) 公司獨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應當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應當充分了

解被提名人職業、學歷、職稱、詳細的工作經歷、全部兼職等情況,并對其擔任獨立董事的資格和獨立性發表意見,被提名人應當就其本人與上市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影響其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發表公開聲明。在選舉獨立董事的股東大會召開前,公司董事會應當按照規定公布上述內容。

     (三) 在選舉獨立董事的股東大會召開前,公司應將被提名人或候選人的有關材料送

指定監管機構進行審核。同時公開披露被提名人或候選人聲明。對負責審議的監管機構持有異議的被提名人或候選人,可以作為公司董事會董事候選人,但不能作為獨立董事候選人。

     在召開股東大會選舉獨立董事時,公司董事會應對獨立董事候選人是否被相關監管機構提出異議的情況進行說明。

     (四) 獨立董事每屆任期與公司其它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但連

任時間不得超過6年。

     (五) 公司獨立董事連續2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撤

換。

     除出現上述情況及《公司法》中規定的不得擔任董事的情形之外,公司獨立董事任期屆滿前不得無故被免職。提前免職的,公司應將其作為特別披露事項予以披露,被免職的獨立董事認為公司免職理由不當的,可以作出公開的聲明。

     (六) 公司獨立董事在任期屆滿前可以提出辭職。

     獨立董事辭職應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對任何與其辭職有關或其認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注意的情況進行說明。

     如因獨立董事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中獨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規定的最低要求時,該獨立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獨立董事填補其缺額后生效。

    第一三二條  獨立董事的權利

     (一) 為了充分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獨立董事除應當具有公司法和其它相關法律賦

予獨立董事的職權外,公司還賦予獨立董事以下特別職權:

     1、 重大關聯交易(指上市公司擬與關聯人達成的總額高于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

的5%或高于有關規定的數額),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后,提交董事會討論;

     獨立董事作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

     2、 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3、 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4、 提議召開董事會;

     5、 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

     6、 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征集投票權。

     (二) 獨立董事行使上述職權應當取得全體獨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三) 如上述提議未被采納或上述職權不能正常行使,公司應將有關情況予以披露。

     (四) 公司董事會下設薪酬、審計、提名、戰略專業委員會,其中薪酬、審計、提名

委員會主任委員由獨立董事擔任。

    第一三三條  獨立董事的獨立意見

     (一) 獨立董事應當對公司重大事項發表獨立意見。

     1、 提名、任免董事;

     2、 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

     3、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

     4、 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企業對公司現有或新發生的總額高于規定數

額或高于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借款或其它資金往來,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

措施回收欠款;

     5、 獨立董事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

     6、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事項。

     (二) 獨立董事應當就上述事項發表以下幾類意見之一:同意,保留意見及其理由;

反對意見及其理由;無法發表意見及其障礙。

     (三) 如有關事項屬于需要披露的事項,公司應當將獨立董事的意見予以公告,獨立

董事出現意見分歧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董事會應將各獨立董事的意見分別披露。

    第一三四條  為了保證獨立董事有效行使職權,公司為獨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條件。

     (一) 公司保證獨立董事享有與其它董事同等的知情權。凡須經董事會決策的事項,

公司按法定的時間提前通知獨立董事并同時提供足夠的資料,獨立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補充。當二名或二名以上獨立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或論證不明確時,可聯名書面向董事會提出延期召開董事會會議或延期審議該事項,董事會應予采納。

     公司向獨立董事提供的資料,獨立董事本人應當至少保存5年。

     (二) 公司提供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公司董事會秘書應積極為獨立

董事履行職責提供協助,包括但不限于介紹情況、提供材料等。獨立董事發表的獨立意見、提案及書面說明應當公告的,由公司董事會秘書或董事會證券事務代表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辦理公告事宜。

     (三) 獨立董事行使職權時,公司有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不得阻礙或隱

瞞,不得干預其獨立行使職權。

     (四) 獨立董事聘請中介機構的費用及其它行使職權時所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五) 公司應當給予獨立董事適當的津貼。津貼的標準應當由董事會制定預案,股東

大會審議通過,并在公司年報中進行披露。

     (六)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獨立董事責任保險制度,以降低獨立董事正常履行職責可

能引致的風險。

                                  第四節  董事會秘書

    第一三五條  公司設董事會秘書,作為公司與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指定聯絡人。董事

會秘書是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對董事會負責。公司應當為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提供相應條件。公司董事、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及公司有關人員應當支持、配合董事會秘書的工作。

    第一三六條  董事會秘書的任職要求:

     (一) 具有金融、證券、財經、法律或工商管理等方面的知識和經驗;

     (二) 具有必備的行業知識和相關工作經驗,熟悉公司經營情況。

     (三) 本章程第九十八條規定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適用于董事會秘書。

    第一三七條  董事會秘書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一三八條  董事會秘書的主要職責是:

     (一) 準備和遞交國家有關部門要求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出具的報告和文件;

     (二) 協助董事會在行使職權時切實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證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和公

司章程;為董事會決策提供意見和建議;

     (三) 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并負責會議的記錄和會議文件、記錄的保管;

     (四) 負責公司信息披露事務,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時、準確、合法、真實和完整;

督促公司制定并執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內部報告制度。

     (五) 負責管理和保存公司從證券托管中心取得的股東名冊以及董事名冊、控股股東

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相關資料和董事會印章。確保有權得到公司有關記錄和文件的人能及時得到有關文件和記錄;

     (六) 負責處理公司與股東之間的相關事務及股東訪問公司的日常接待工作;

     (七) 負責籌備公司的境內外推介宣傳活動;

     (八) 負責處理公司與證管部門及其他政府主管部門、相關機構的有關事宜;

     (九) 為公司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援助,咨詢服務和決策建議;

     (十) 董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一三九條  董事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兼任公司董事會秘書。公司聘用的會

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不得兼任公司董事會秘書。

    第一四○條  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

重損失的,除依照《公司法》規定由參與決策的董事對公司負責賠償外,董事會秘書也應承擔相應責任,除非董事會秘書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已經努力履行公司章程規定的職責。

     董事兼任董事會秘書的,如某一行為需由董事、董事會秘書分別做出時,則該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會秘書的人不得以雙重身份做出。

                         第七章 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四一條  公司設總經理1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公司設副總經理若干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以及公司董事會認定的其它人員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四二條  本章程第九十八條關于不得擔任董事的情形、同時適用于高級管理人

員。

     本章程第一百條關于董事的忠實義務和第一百�一條(四)~(六)關于勤勉義務的規定,第一百�四條關于保密的義務同時適用于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四三條  在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單位擔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職務的人員,

不得擔任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四四條  總經理每屆任期三年,任期期滿連聘可以連任。

    第一四五條  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 擬定公司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決定公司職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 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十) 經董事會授權,代表公司辦理有關對外事宜和簽訂包括投資合作經營、合資經

營、借款等在內的經濟合同;

     (十一) 簽發日常行政、業務和財務文件;

     (十二) 本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一四六條  總經理應制訂總經理工作細則,報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第一四七條  總經理工作細則包括下列內容:

     (一) 經理會議召開的條件、程序和參加的人員;

     (二) 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各自具體的職責及其分工;

     (三) 公司資金、資產運用,簽訂重大合同的權限,以及向董事會、監事會的報告制

度;

     (四) 董事會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第一四八條  經理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經理辭職的具體程序和辦法

由經理與公司之間的勞務合同規定。

    第一四九條  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公司

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副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對總經理負責并協助總經理工作。

    第一五○條  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

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監事會

                                   第一節監    事

    第一五一條  本章程第九十八條關于不得擔任董事的情形、同時適用于監事。

     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一五二條  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

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一五三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 3 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可以在

任期屆滿前提出辭職。

    第一五四條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

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一五五條  監事應當保證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一五六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一五七條  監事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若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

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五八條  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的規定,

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監事連續二次不能親自出席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應當予以撤換。

                                   第二節監事會

    第一五九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主席1人。監事會

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監事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監事,其中職工代表不低于1/3,即不低于2人。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監事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第一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二) 檢查公司財務;

     (三) 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

本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四) 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

以糾正;

     (五)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大

會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六) 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八) 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

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九) 本章程規定監事會行使的其它職權。

    第一六一條  監事會每 6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

議。監事會會議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會議決議以投票方式表決。

    第一六二條  監事會制定監事會議事規則,明確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以

確保監事會的工作效率和科學決策。

    第一六三條  監事會應當將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

會議記錄上簽名。

     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某種說明性記載。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六四條  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 舉行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 事由及議題;

     (三) 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一節  財務會計制度

    第一六五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制定公司的財務會

計制度。

    第一六六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 4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

報送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在每一會計年度前6個月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派出

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在每一會計年度前3個月和前9個月結束之

日起的1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季度財務會計報告。

     上述財務會計報告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的規定進行編制。

    第一六七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另立會計賬簿。公司的資產,不以任何

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一六八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東大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參與分配利潤。

    第一六九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

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將不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將不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第一七○條  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

召開后2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

    第一七一條  公司利潤分配政策為:

     (一)公司的利潤分配應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利潤分配政策應保持連續性和穩定性;

     (二)公司采取現金方式、股票方式、現金與股票相結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潤,在公司盈利、現金流滿足公司正常經營和長期發展的前提下,公司將實施積極的現金股利分配辦法,重視對股東的投資回報。利潤分配不超過累計可分配利潤的范圍,不得損害公司持續經營能力;

     (三)公司在年度盈利且累計未分配利潤大于零的情況下,在滿足公司正常生產經營的資金需求且足額提取法定公積金、盈余公積金后,如無重大投資計劃或重大現金支出計劃等事項,公司應采取現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三十。具體以現金方式分配利潤的比例由董事會根據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及公司盈利水平和經營發展計劃提出,報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重大投資計劃或重大現金支出是指:公司未來十二個月內擬對外投資、收購資產或者購買設備的累計支出達到或者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30%,且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

     (四)當公司營業收入快速增長,董事會認為公司股票價格與股本規模不匹配時,可在滿足上述現金股利分配的情況下,采取股票股利等方式分配股利。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單獨實施,也可以結合現金分紅同時實施。公司在確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潤的具體金額時,應充分考慮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潤后的總股本是否與公司目前的經營規模、盈利增長速度相適應,并考慮對未來債權融資成本的影響,以確保分配方案符合全體股東的整體利益。

     (五)公司董事會制訂利潤分配方案的過程中,需與獨立董事充分討論,在考慮對全體股東持續、穩定、科學回報基礎上,形成利潤分配方案,獨立董事應當就利潤分配方案的合理性發表獨立意見。利潤分配方案需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分別經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同意,同時經監事會審議通過后,方可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投資規劃和長遠發展的需要,需修改利潤分配政策的,修改后的利潤分配政策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有關修改利潤分配政策的議案,由獨立董事、監事會發表意見,經公司董事會審議后提交公司股東大會批準,并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公司同時需提供網絡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東參與股東大會表決。

     (六)公司董事會未做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未分紅的原因、未用于分紅的資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獨立董事應當對此發表獨立意見。公司在召開年度股東大會審議未提出現金分配的利潤分配議案時除提供現場會議外,還應向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

     (七)存在股東違規占用公司資金情況的,公司應當扣減該股東所分配的現金紅利,以償還其占用的資金。

                                   第二節  內部審計

    第一七二條  公司實行內部審計制度,配備專職審計人員,對公司財務收支和經濟

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一七三條  公司內部審計制度和審計人員的職責,應當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審

計負責人向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三節  會計師事務所的聘任

    第一七四條  公司聘用取得“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會計報表

審計、凈資產驗證及其他相關的咨詢服務等業務,聘期1年,可以續聘。

    第一七五條  公司聘用會計師事務所必須由股東大會決定,董事會不得在股東大會

決定前委任會計師事務所。

    第一七六條  公司保證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

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一七七條  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費用由股東大會決定。

    第一七八條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續聘會計師事務所時,提前30天事先通知會計師事

務所,公司股東大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會計師事務所提出辭聘的,應當向股東大會說明公司有無不當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節通    知

    第一七九條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發出:

     (一) 以公告方式進行;

     (二) 以郵件方式送出;

     (三) 以傳真方式送出;

     (四) 以電話方式送達;

     (五) 以專人送出;

     (六) 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八○條  公司發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進行的,一經公告,視為所有相關人員

收到通知。

    第一八一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以公告方式進行。

    第一八二條  公司召開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專人、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多種

方式交叉送達,以確保董事及時收到該通知。

    第一八三條  公司召開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專人、傳真、電子郵件和電話的方式

送達至監事。

    第一八四條  公司通知以專人送出的,由被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被送

達人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郵件送出的,自交付郵局之日起第5個工作日為送

達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為送達日期。

    第一八五條  因意外遺漏未向某有權得到通知的人送出會議通知或者該等人沒有收

到會議通知,會議及會議作出的決議并不因此無效。

                                   第二節公    告

    第一八六條  公司指定《證券時報》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體,

同時,董事會可根據信息披露的需要適時作出調整,但指定信息披露的媒體不少于一家。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資、減資、解散和清算

                           第一節  合并、分立、增資和減資

    第一八七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八八條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

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公司當年度指

定的信息披露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八九條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

的公司承繼。

    第一九○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

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公司當年度指定的信息披露報紙上公告。

    第一九一條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

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九二條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公司

當年度指定的信息披露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將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一九三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

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節  解散和清算

    第一九四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 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

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 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第一九五條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本章程而

存續。

     依照前款規定修改本章程,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 2/3 以上通

過。

    第一九六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

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

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九七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 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 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 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 清理債權、債務;

     (六) 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 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一九八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公司當

年度指定信息披露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一九九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

算方案,并報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能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款規定清償前,將不會分配給股東。

    第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

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二○一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

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二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三條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修改后,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抵觸;

     (二) 公司的情況發生變化,與章程記載的事項不一致;

     (三) 股東大會決定修改章程;

     (四) 其它應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二○五條  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章程修改事項應經主管機關審批的,須報主管機

關批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六條  董事會依照股東大會修改章程的決議和有關主管機關的審批意見修改

本章程。

    第二○七條  章程修改事項屬于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規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附     則

    第二○八條  釋義

     (一) 控股股東,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持有股份的比

例雖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

影響的股東。

     (二) 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

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三) 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

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第二○九條  董事會可依照章程的規定,制訂章程細則。章程細則不得與章程的規

定相抵觸。

    第二一○條  本章程以中文書寫,其他任何語種或不同版本的章程與本章程有歧義

時,以在寧夏回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準登記后的中文版章程為準。

    第二一一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以內”、“以下”都含本數; “以外”、“低于”、“多

于”不含本數。

    第二一二條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一三條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和監事會議事規

則。

    第二一四條  本章程自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稿件來源: 電池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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