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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68:尖峰集團關于公司會計政策變更的公告
2017-08-29 08:00:00
證券簡稱:尖峰集團          證券代碼:600668          編號:臨2017-025

債券簡稱:13尖峰01         債券代碼:122227

債券簡稱:13尖峰02         債券代碼:122344

                   浙江尖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公司會計政策變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本次公司會計政策變更,僅對財務報表項目列示產生影響,對公司凈資

產和凈利潤不產生影響,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調整。

     一、本次會計政策變更的概述

    財政部于2017年4月28日制定并印發了《企業會計準則第42號――持有

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財會〔2017〕13號),于2017年5月

10日修訂并印發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財會〔2017〕15號),

要求在所有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范圍內分別自2017年5月28日、2017年6

月12日起執行。

    本次變更前公司執行財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基

本準則》和38項具體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企業會計準則解釋公

告及以后修訂發布的具體準則及其他相關規定。

     執行上述修訂的會計準則,公司擬對會計政策進行相應變更,其余未變更部分仍采用財政部在2006年2月15日頒布及以后修訂發布的相關具體準則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本次會計政策變更的具體情況及對公司的影響

    (一)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
<會計會計準則第42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 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
 的通知》(財會[2017]13號)的規定和要求,執行《企

業會計準則第42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并根據要求

在財務報告中進行相應的披露。公司執行上述新準則不會對當期和會計政策變更之前公司總資產、負債總額、凈資產及凈利潤產生影響。

    (二)根據財政部印發的關于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通

知 (財會[2017]15號)的要求,公司將修改財務報表列報,在利潤表中的“營

業利潤”項目之上單獨列報“其他收益”科目,將自2017年1月1日起與公司

日常活動有關的政府補助從“營業外收入”項目重分類至“其他收益”項目。公司對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補助采用未來適用法處理,對2017年1月1日至新準則施行日之間新增的政府補助根據新政府補助準則進行調整,可比會計期間的財務報表不進行追溯調整。此次調整,本報告期“其他收益”科目金額將增加5,829,838.47元,“營業外收入”科目金額將減少5,829,838.47元。三、董事會審議情況

     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召開第九屆董事會第15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

公司會計政策變更的議案》,表決結果:同意9票、反對0票、棄權0票。

    公司董事會認為:本次會計政策變更是按照財政部 相關規定要求進行的合

理調整,執行變更后會計政策能夠客觀、公允地反映公司 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

果,為投資者提供更可靠、更準確的會計信息。本次會計政 策變更符合公司的

實際情況,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等相關規定,同意本次會計 政策變更。

     四、獨立董事發表獨立意見

     本公司獨立董事認為:本次公司會計政策變更是公司根據財政部相關文件要求進行的合理變更,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規定,其決策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等規定,沒有損害公司及中小股東利益。

     五、監事會審核意見

     監事會認為:公司本次會計政策變更是根據國家政策的變化調整,符合財政部印發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財會〔2017〕15號)等有關規定,變更決策程序亦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不存在損害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會計政策變更。

六、備查文件

(一)尖峰集團獨立董事意見;

(二)尖峰集團8屆12次監事會決議;

(三)尖峰集團9屆15次董事會決議;

特此公告

                                                浙江尖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稿件來源: 電池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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