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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峰集團關于“13尖峰02”公司債券回售的公告
2017-10-09 08:05:00
股票代碼:600668              股票簡稱:尖峰集團    公告編號:臨2017-027

債券簡稱:13尖峰01          債券代碼:122227

債券簡稱:13尖峰02          債券代碼:122344

                      浙江尖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13尖峰02”公司債券回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提示:

    ● 回售代碼:100934

    ● 回售簡稱:尖峰回售

    ● 回售價格:100元/張。

    ● 回售申報期:2017年10月13日至2017年10月19日。

    ● 回售款到賬日:2017年11月20日

    ● 債券利率是否調整:不調整

    特別提示:

     1、根據《浙江尖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第二期)募集說明書》,發行人有權決定是否在本期債券存續期的第3年末上調本期債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債券在存續期前3年票面利率為5.09%,在本期債券的第3年末,公司選擇不調整本期債券票面利率,即本期債券后2年票面利率為5.09%并保持不變。

     2、根據《浙江尖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第二期)募集說明書》設定的回售選擇權,發行人發出關于是否上調本期債券票面利率及上調幅度的公告后,投資者有權選擇將持有的本期債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給發行人,或選擇繼續持有本期債券。

     3、“13尖峰02”債券持有人,可按照本公告規定,在回售申報期對其所

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3尖峰02”債券進行回售申報登記。本次回售申報期內不

進行申報的,視為放棄回售選擇權,繼續持有本期債券并接受上述關于維持“13尖峰02”票面利率的決定。

    4、“13尖峰02”債券持有人的回售申報一經確認后不能撤銷,相應的債券

將凍結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實施完畢后相應債券被注銷。

    5、本次回售等同于“13尖峰02”債券持有人于本期債券第3個計息年度付

息日,以100元/張的價格賣出“13尖峰02”債券,請“13尖峰02”債券持有

人慎重判斷本次回售的風險。

    6、本公告僅對“13尖峰02”債券持有人申報回售的有關事宜作簡要說明,

不構成對申報回售的建議,“13尖峰02”債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期債券回售的詳細

信息,請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sse.com.cn)查閱相關文件。

    7、本次回售資金發放日指公司向本次有效申報回售的“13尖峰02”債券持

有人支付本金及當期利息之日,即2017年11月20日。

    為保證發行人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和投資者回售選擇權有關工作的順利進行,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釋義

發行人、公司、尖峰集團指 浙江尖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13尖峰02、本期債券     指 浙江尖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債券(第二期)

公司債券                指 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

                            券

本次回售                指 “13尖峰02”債券持有人可選擇將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3

                            尖峰02”公司債券在本期債券第3個計息年付息日按面值

                            回售給本公司

本次回售申報期          指 “13 尖峰02”持有人可以申報本次回售的期間,即2017

                            年10月13日至2017年10月19日

付息日                  指 “13尖峰02”公司債券的利息每年支付一次,為債券存續

                            期每年的11月20日(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順延至其后

                            的第1個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項不另計利息)

回售資金發放日          指 本公司向本次有效申報回售的“13尖峰02”持有人支付本

                            金及當期利息之日,即“13尖峰02”債券存續期間第3個

                            付息日,即2017年11月20日

上交所                  指 上海證券交易所

登記機構                指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幣元

    二、本期債券基本情況

    1、債券名稱:浙江尖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債券(第二期)。

    2、債券簡稱及代碼:13尖峰02、122344

    3、發行人:浙江尖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4、發行規模:人民幣3億元。

    5、債券期限:本期債券的期限為5年(附第3年末發行人上調票面利率選

擇權和投資者回售選擇權)。

    6、債券利率或其確定方式:本期債券票面利率在債券存續期的前3年固定

不變。如發行人行使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未被回售部分債券存續期限后2年票

面年利率為債券存續期限前 3 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調基點,在債券存續期限后 2

年固定不變。如發行人未行使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則未被回售部分債券在存續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仍維持原有票面利率不變。本期公司債券票面利率由發行人和保薦人(主承銷商)通過市場詢價協商確定。

    7、發行人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發行人有權決定是否在本期債券存續期的第3年末上調本期債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發行人將于本期債券第3個計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個交易日,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體上發布關于是否上調本期債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調幅度的公告。若發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調選擇權,則本期公司債券后續期限票面利率仍維持原有票面利率不變。

    8、投資者回售選擇權:發行人發出關于是否上調本期債券票面利率及上調幅度的公告后,投資者有權選擇將持有的本期債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給發行人。若投資者行使回售選擇權,本期債券第3個計息年度付息日即為回售支付日,發行人將按照交易所和債券登記機構相關業務規則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9、回售申報:自發行人發出關于是否上調本期債券票面利率及上調幅度的公告日起5個交易日內,債券持有人可通過指定方式進行回售申報。債券持有人的回售申報經確認后不能撤銷,相應的公司債券份額將被凍結交易;回售申報期不進行申報的,則視為放棄回售選擇權,繼續持有本期債券并接受發行人關于是否上調本期債券票面利率及上調幅度的決定。

    10、債券形式:實名制記賬式公司債券。投資者認購的本期債券在債券登記機構開立的托管賬戶托管記載。本期債券發行結束后,債券持有人可按照有關主管機構的規定進行債券的轉讓、質押等操作。

    11、還本付息方式:采用單利按年計息,不計復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還本,最后一期利息隨本金的兌付一起支付。若債券持有人在第3年末行使回售選擇權,回售部分債券的票面面值加第3年的利息在投資者回售支付日一起支付。

    12、上市時間和地點:本期債券于2014年12月11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三、本期債券回售實施辦法

    1、回售代碼:100934   回售簡稱:尖峰回售

    2、回售申報期:2017年10月13日至2017年10月19日。

    3、回售價格:人民幣100元/張(不含利息)。以1,000元為一個回售單位,

回售金額必須是1,000元的整數倍且不少于1,000元。

    4、回售申報辦法:投資者可選擇將持有的債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給發行人,在回售申報期內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回售申報,當日可以撤單,每日收市后回售申報一經確認,不能撤銷。如果當日未能申報成功,或有未進行回售申報的債券余額,可于次日繼續進行回售申報(限申報申報期內)。

    5、選擇回售的投資者須于回售申報期內進行登記,逾期未辦理回售申報手續即視為投資者放棄回售,同意繼續持有本期債券。

    6、回售部分債券兌付日:2017年11月20日。發行人委托中國證券登記結

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為申報回售的債券持有人辦理兌付。

    7、風險提示:投資者選擇回售等同于投資者以100元/張(不含利息)的價

格賣出“13尖峰02”,投資者參與回售可能會帶來損失,請“13尖峰02”債券

持有人慎重判斷本次回售的風險。

    四、回售部分債券付款情況

    1、回售資金到帳日:2017年11月20日。

    2、回售部分債券享有2016年11月20日至2017年11月19日期間利息,

票面年利率為5.09%。每手債券(面值人民幣1,000元)派發利息為人民幣50.90

元(含稅),扣稅后個人投資者、證券投資基金債券持有人取得的實際每手債券派發利息為40.72元;扣稅后非居民企業(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實際每手債券派發利息為45.81元。

    3、付款方式:發行人將依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記結果對本期債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該回售資金通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統進入投資者開戶的證券公司的登記公司備付金賬戶中,再由該證券公司在回售資金到帳日劃付至投資者在該證券公司的資金賬戶中。

    五、回售申報期間的交易

    本期債券在回售申報期內將繼續交易?;厥鄄糠謧诨厥凵陥蠼刂谷帐帐泻髮⒈粌鼋Y。

    六、回售價格

    根據《浙江尖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第二期)募集說明書》的有關約定,回售價格為債券面值(100元/張)。

    七、回售申報期

    2017年10月13日至2017年10月19日

    八、回售申報程序

    1、申報回售的“13尖峰02”債券持有人應在2017年10月13日至2017

年10月19日正常交易時間(9:30-11:30,13:00-15:00),通過上交所交易系統

進行回售申報,申報代碼為 100934,申報方向為賣出,回售申報一經確認后不

能撤銷,相應的債券將被凍結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實施完畢后相應債券被注銷。

在回售資金發放日之前,如發生司法凍結或扣劃等情形,債券持有人的該筆回售申報業務失效。

    2、“13尖峰02”債券持有人可對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權回售的債券申報

回售?!?3尖峰02”債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報日不進行申報的,視為對回售選

擇權的無條件放棄。

    3、對“13尖峰02”債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報,公司將在本年度付息日(2017

年11月20日)委托登記機構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進行清算交割。

    九、回售實施時間安排

時間                                      工作內容

2017年10月9日                          發布本次回售公告

2017年10月9日                          發布是否調整票面利率的公告

2017年10月10日                         發布本次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7年10月11日                         發布本次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7年10月12日                         發布本次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2017年10月13日至2017年10月19日      本次回售申報期

2017年10月24日                         發布本次回售申報情況的公告

2017年11月20日                         發布關于回售實施結果的公告

2017年11月20日                         回售資金到賬日

    十、風險提示及相關處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3尖峰02”持有人于債券存續期間第3個計息年度付

息日(2017年11月20日),以100元/張的價格(凈價)賣出“13尖峰02”債

券。請“13尖峰02”持有人對是否行使回售選擇權進行慎重判斷并作出獨立決

策,本公告不構成對本期債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選擇權的建議。

    2、上交所對公司債券實行“凈價交易,全價結算”,即“13尖峰02”按凈

價進行申報和成交,以成交價格和應計利息額之和作為結算價格。

    十一、關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繳納所得稅的說明

    (一)關于向個人投資者征收企業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及其他相關稅收法規和文件的規定,本期債券個人投資者應繳納公司債券個人利息收入所得稅。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將由各兌付機構負責代扣代繳,并直接向各兌付機構所在地的稅務部門繳付。

本期債券的個人利息所得稅征繳說明如下:

    1、納稅人:本期債券的個人投資者;

    2、征稅對象:本期債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稅稅率:按利息額的20%征收;

    4、征稅環節:個人投資者在兌付機構領取利息時由兌付機構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繳義務人:負責本期債券付息工作的各兌付機構。

    6、本期債券利息稅的征管部門:各兌付機構所在地的稅務部門。

    (二)關于向非居民企業征收企業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

    對于持有“13尖峰02”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等非居民企業(其含義同《中

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根據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

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業所得

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以及 2009年1月23日發布的

《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

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等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的發行人本期債券利

息應當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將按

10%的稅率代扣相關非居民企業上述企業所得稅,在向非居民企業派發債券稅后利息,將稅款返還債券發行人,然后由債券發行人向當地稅務部門繳納。

    十二、本期債券回售的相關機構

    1、發行人:浙江尖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金華市婺江東路88號

    法定代表人:蔣曉萌

    聯系人:朱堅衛、周恒斌

    聯系電話:0579-82320582、82324699

    傳真:0579-82320582、82324699

    2、主承銷商: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承根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區五星路201號

    聯系人:華佳、馬巖笑

    聯系電話:0571-87902082、87903124

    傳真:0571-87903239

    3、托管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陸家嘴東路 166 號中國保險大廈3層

    聯系人:徐瑛

電話:021-68870114

傳真:021-68875802

郵政編碼:200120

特此公告。

                                                浙江尖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7年10月9日
稿件來源: 電池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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