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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2017上半年新能源汽車地補政策匯總
2017-07-04 09:56:00
關鍵詞:新能源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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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17年6月末,我國正式出臺新能源汽車地方補貼政策的地區共有13個,分別是:江蘇省、山西省、甘肅省、北京市、上海市、南京市、杭州市、溫州市、天津市、西安市、福州市、南通市和深圳市。從補貼的標準看,各地方都嚴格遵守中央要求,地方的補貼標準不超過國補標準的50%。

  江蘇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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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輛購置最高補助額度嚴格執行財政部等四部委《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規定,地方財政給予的補助資金不得超過相應車型中央財政補貼額的50%。省級財政購車補助資金清算和公共領域充電設施建設補助資金申請工作另行通知。

  山西省

  從2017年1月1日起,對山西省公告內車輛生產企業生產的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且實現終端銷售的電動汽車,按照國家同期補貼資金的50%給予省級營銷補助。同時,取消省級電動汽車推廣應用補貼。

  甘肅省

  2017年1月1日起,在甘肅省內購買的符合補貼申請條件的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調整為:省級財政按照調整后的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35%執行,市(州)、縣(市、區)財政按照調整后的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15%執行,省、市、縣補貼比例總和為中央財政補貼的50%。

  同時,2017年1月1日之前在省內購買的符合補貼申請條件的新能源汽車,仍按照《甘肅省新能源汽車補貼資金管理辦法》執行,即省財政按照調整前的中央補貼標準的35%補貼,市(州)、縣(市、區)財政按照調整前的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25%補貼。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總額不超過購車價款的50%。

  北京市

  2017年北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按照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的50%確定市級財政補助標準,國家和本市財政補助總額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60%。

  順義區新能源汽車(置換)補貼

  新能源汽車的補貼標準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政策執行。(北京市按照中央財政單車補助額的50%確定市級財政補助標準,國家和本市財政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60%。)

  在國家、北京市對新能源汽車補貼的基礎上,順義區對符合條件的燃油車主置換新能源汽車給予最高不超過5萬元/臺的補貼,置換補貼不超過車輛實際終端銷售價格的50%。即:10萬元/臺以上車輛,給予5萬元/臺的補貼;10萬元/臺以下車輛,給予銷售價格的50%補貼。

  上海市

  對符合條件的新能源汽車,按照《暫行辦法》有關標準核定本市財政補助金額。上海市對單車財政補助金額,不超過單車可獲得中央財政補貼額的50%。

  天津市

  新能源乘用車和專用車地方補助標準按照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中,國家補助標準的50%執行;新能源客車地方補助標準按照上述國家補助標準的25%執行。燃料電池汽車按照國補50%進行,對每款新能源汽車,國家和地方補助總額不得高于車輛指導價格的50%。

  西安市

  調整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對單位和個人購買新能源汽車的,公共服務領域按1∶0.5、非公共服務領域按1∶0.3給予地方財政補貼。地方財政補貼。

  對新能源汽車繼續免收125元/輛的牌照費。對單位和個人購買新能源汽車的,首次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用給予全額財政補貼。

  對具有西安戶籍或持有《居住證》、近兩年內連續繳納社保滿1年以上的個人購買新能源汽車給予10000元/輛財政補貼,用于自用充電設施安裝和充電費用。

  鼓勵各類社會資本參與充電設施建設。市級各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開辟綠色通道,簡化報批程序。對建設完成、通過驗收并正式投用的充電設施,給予充電設施實際投資(不含征地費用)30%的財政補貼。

  溫州市

  對轄區范圍內新登記注冊的純電動的、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的客車、乘用車、專用車(主要是郵政、物流、環衛等)、貨車,以及燃料電池車,按照國家補助標準,給予1:0.5的配套補助。享受國家和地方財政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50%,如補助總額高于車輛銷售價格50%的,按車輛銷售價格的50%扣除國家補助后計算地方財政補助金額。

  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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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貼標準方面,乘用車和客車均按國補1:0.5倍補助,省級補貼和市區級補貼總額不超過扣除國家補貼后汽車售價的60%。其他類別客車、專用車、燃料電池汽車則按照以下標準進行。

  新建充電設施建設補貼:財政資金對公共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按充電樁充電功率給予補貼,交流充電樁每千瓦600元、直流充電樁每千瓦900元。單個充電站或充電樁群的補貼總額不超過180萬元。

  新建充電設施運營補貼:根據市充電設施監管平臺數據統計,2017年度企業月均單樁充電時長達到20小時的,對通過2017年度驗收的新建充電設施按交流充電樁每千瓦200元、直流充電樁每千瓦300元給予補貼。

  杭州市

  消費者在杭州市購買新能源汽車,微型純電動汽車按照中央財政補貼標準25%給予地方配套補貼,每輛補助最高不超過1萬元;其余車型按照中央財政補貼標準50%給予地方配套補貼,其中:新能源貨車和專用車每輛車最高補貼不超過3萬元。享受國家和地方財政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50%,如補貼總額高于車輛銷售價格50%的,按車輛銷售價格的50%扣除國家補助后計算地方財政補貼金額。

  合肥市

  購車補助。對單位和個人購買續駛里程(工況法)大于150公里的純電動乘用車,按照中央財政補助標準1:0.5的比例給予地方配套補助;對純電動客車、純電動貨車和專用車按中央財政補助標準1:0.5的比例給予地方配套補助;其他類新能源汽車原則上按中央財政補助標準1:0.2的比例給予地方配套補助。地方配套資金含省市兩級資金,中央和地方補助資金總額不超過車輛售價的60%。根據產品類別、性能指標等進一步細化補助標準。

  個人首次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用給予全額財政補助。

  對自行或組織員工一次性購買純電動乘用車超過10輛的法人單位,給予2000元/輛的財政資金補助,專項用于單位充電設施建設管理。

  充電補助。對單獨報裝的公用充電樁,按照0.6元/kwh的標準給予消費者補貼,由運營商在充電費用中直接扣除;對新購純電動乘用車的個人用戶給予2000元的電費補貼(轉讓、過戶外地的除外;個人當年不重復享受)。

  深圳市

  目前,深圳市關于新能源汽車補貼的正式政策尚未出臺,但發布了關于《深圳市新能源公交車示范推廣期運營補貼辦法》。

  2013年6月1日之前投入的以融資租賃方式購置的新能源公交車運營補貼標準為26萬元/輛/年;

  2013年6月1日(含6月1日)后投入的新能源公交車運營補貼標準為42.27萬元/輛/年;

  更新車輛的運營補貼標準根據更新時間按照前二項標準與各公交特許經營企業在財政定額內單車補貼金額的差額確定(即更新車輛單車年度補貼=新增車輛單車年度補貼-定額內單車年度補貼),其中深圳巴士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定額內補貼為24.42萬元/輛/年,深圳東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為22.91萬元/輛/年,深圳西部公共汽車有限公司為23.79萬元/輛/年。

  南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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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輛購置最高補助額度嚴格執行財政部等四部委《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規定,地方財政給予的補助資金不得超過相應車型中央財政補貼額的50%。市級財政對公共領域充電設施建設的補助資金工作另行通知。

  附:2017年國家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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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來源: 電動汽車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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