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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升科技:股東大會議事規則
發布時間:2020-09-05 01:18:33
北京當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大會議事規則 二�二�年八月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1 第二章 股東大會的一般規定...... 1 第三章 股東大會的召集...... 4 第四章 股東大會的提案與通知...... 5 第五章 股東大會的召開...... 7 第六章 股東大會的表決和決議...... 11 第七章 會后事項...... 15 第八章 規則的修改...... 15 第九章 附則...... 1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行為,保證股東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以下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稱“《證券法》”)和《北京當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稱“《公司章程》”),并參照《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和《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公司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召開 股東大會,保證股東能夠依法行使權利。 公司董事會應當切實履行職責,認真、按時組織股東大會。公司全體董事應當勤勉盡責,確保股東大會正常召開和依法行使職權。 第三條 股東大會應當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 第二章 股東大會的一般規定 第四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公司發行證券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三)審議批準本章程規定的應由股東大會批準的擔保事項; (十四)審議批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 (十五)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十六)公司發生的交易(購買原材料、燃料和動力,***產品、商品等與日常經營相關的資產,提供擔保,提供財務資助除外)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1、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 50%以上,該交易 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者作為計算依據; 2、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營業收入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的 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 5,000 萬元; 3、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凈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 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 500 萬元; 4、交易的成交金額(含承擔債務和費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 5,000 萬元; 5、交易產生的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 50%以上,且 絕對金額超過 500 萬元。 上述指標計算中涉及的數據如為負值,取其絕對值計算。 (十七)審議公司與關聯人發生的交易(提供擔保除外)金額超過 3,000 萬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 5%以上的關聯交易事項。 (十八)審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公司下列擔保行為,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一)單筆擔保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 10%的擔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擔??傤~,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三)為資產負債率超過 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四)連續十二個月內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 50%,且 絕對金額超過 5,000 萬元; (五)連續十二個月內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 30%; (六)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提供的擔保; (七)深圳證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擔保情形。 股東大會審議前款第五項擔保事項時,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者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其中,股東大會審議本條第二款第(五)項擔保事項涉及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的,應經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審議本條第二款第(五)項以外的擔保事項涉及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的,應經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第六條 股東大會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 開一次,并應于上一會計年度完結后的 6 個月內舉行。臨時股東大會不定期召開,出現《公司法》第一百條和《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條以及本規則第七條規定的應當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情形時,臨時股東大會應當在 2 個月內召開。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在事實發生之日起 2 個月內召開臨時 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六人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東以書面形式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本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地點為公司住所地或會議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點。股 東大會將設置會場,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 第三章 股東大會的召集 第九條 董事會應當在本規則第六條規定的期限內按時召集股東大會。 第十條 獨立董事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對獨立董事要求 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提議,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議后 10 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后的 5 日內發出召 開股東大會的通知;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將說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條 監事會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應當以書面形 式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后的 5 日內發出召 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議的變更,應當征得監事會的同意。 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提議后 10 日內未作出書面反 饋的,視為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監事會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條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董事會請 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在收到請求后 10 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后的 5 日內發出 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請求的變更,應當征得相關股東的同意。 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請求后 10 日內未作出反饋的,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 會,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監事會提出請求。 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在收到請求 5 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 的通知,通知中對原請求的變更,應當征得相關股東的同意。 監事會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股東大會通知的,視為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連續 90 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監事會或股東決定自行召集股東大會的,須書面通知董事會。 在股東大會決議作出前,召集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四條 對于監事會或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董事會和董事會秘書應 予配合。董事會應當提供股東名冊。召集人所獲取的股東名冊不得用于除召開股東大會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條 監事會或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會議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 承擔。 第四章 股東大會的提案與通知 第十六條 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 事項,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提案。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 10 日前提 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應當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內發出股東大會補充通知,并將該臨時提案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除前款規定外,召集人在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后,不得修改股東大會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東大會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規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提案,股東大會不得進行表決并作出決議。 第十八條 召集人應當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 20 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 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 15 日前通知各股東。公司在計算起始期限時,不應當包括會議召開當日。 第十九條 股東大會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時間、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和提案;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五)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 股東大會通知和補充通知中應當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體內容。擬討論的事項需要獨立董事發表意見的,發布股東大會通知或補充通知時將同時披露獨立董事的意見及理由。 第二十條 股東大會擬討論董事、監事選舉事項的,股東大會通知中應充分 披露董事、監事候選人的詳細資料,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經歷、兼職等個人情況; (二)與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關聯關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數量; (四)是否受過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懲戒。 除采取累積投票制選舉董事、監事外,每位董事、監事候選人應當以單項提案提出。 第二十一條 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后,無正當理由,股東大會不應延期或取消, 股東大會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應取消。一旦出現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應當在原定召開日前至少 2 個工作日通知并說明原因。 第五章 股東大會的召開 第二十二條 公司董事會和其他召集人將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股東大會的正 常秩序。對于干擾股東大會、尋釁滋事和侵犯股東合
稿件來源: 電池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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